182025/04
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协会赴浙江省法纪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www.zjzj.net 2025-04-17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 [新闻中心-会议报道]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强化干部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意识,2025年4月17日下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协会以及党建共建单位:安吉路社区共同组织党员干部赴杭州市浙江省法纪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警示区:聚焦领导干部权力失控典型案例,通过决策情景模拟与赃证展示,警示“一把手”规范用权,强化“以上率下”的责任意识与制度约束力。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展区:以全省工程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核心,通过实物证据、数据可视化和忏悔实录,揭示腐败滋生轨迹,敲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纪法警钟。 现身说法:播放某质监站站长忏悔视频,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 监狱实时监控直播:观看服刑人员监区生活场景,强化“伸手必被捉”的纪法震慑。 观看警示教育片《囚途》:记录监区在押人员的生活日常与忏悔实录,真切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的沉重代价,接受了一场“沉浸式”的警示教育。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通过本次沉浸式廉政教育,大家一致表示:必须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政治体检的"基准线",构建"学、查、改"三位一体长效机制,要始终以案为鉴、以廉为尺,严把"第一次"关口,守好"八小时外"防线,从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做起,从杜绝"轻微违纪"苗头抓起,切实将纪律规矩内化为日用不觉的言行准则,外化为干事创业的实践标尺,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242025/03
3月19日上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站长高嵩带队赴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杭州造价站”)调研造价管理工作,副站长季挺、陈俊宇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一同参加调研。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杭州造价站“天秤码”成果展示大厅,深入了解“天秤码”在工程造价及招投标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同杭州造价站主任韩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杭州造价站的基本情况、2024年工作及后续工作计划介绍。 高嵩站长充分肯定了杭州造价站在改革攻坚、数字化转型、文化建设等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并针对新形势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了二方面要求: 一是要准确把握行业动向,全面对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建设厅的中心工作,工作要想在前做在前;全面对接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使用场景,开展数字化研究;深入思考如何进行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工作服务能力。 二是要围绕“四大主业、一个主题、三个循环、三个保障”中心工作,统一思想,加强省市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作用;通过协同开展新版计价依据编制、价款争议调解工作,培育年轻专业人才。 最后,根据省站下一步工作重点,高嵩站长希望在行政调解、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制定、行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具体工作,加强与杭州造价站的联动。
242025/03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3月21日上午,省造价总站高嵩站长一行赴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调研,双方就建设行业关键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徐红军等有关人员参加调研活动。 “好房子”作为“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最小单元,应首先具备一定的标准。双方围绕着“好房子”建设标准体系,一致认为“安全、舒适、绿色、智慧”是打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居住空间的核心要素。双方深入探讨了居住功能、建筑质量、节能环保、配套设施以及人文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旨在综合提升房屋建筑品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环境。 针对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过程中的招投标乱象、合同价难以准确预估、变更计价争议多等痛点问题,双方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应通过完善计价规范、加强前期造价管控、用好争议调解机制、规范评标办法、并积极运用BIM技术提升计价准确性等解决方案。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突破是本次调研的重点。双方就如何打通科技研发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壁垒,加快成果转化速度,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要完善课题立项的前期管理办法、加强产学研合作等措施,切实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就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实践经验进行了分享。双方一致认为廉政文化是确保单位健康发展的基石,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做法和成效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提供思路和借鉴。 高嵩站长介绍了省造价总站的主要职能及2025年的工作思路,认为通过此次调研增进了双方的了解和信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对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提出今后要加强业务联系,共同培养人才,共享企业文化,携手推动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 徐红军书记在总结中首先感谢省造价总站多年来对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两家单位做为省建设厅的下属单位,应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双方专业技术人才优势,共同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经理许世文、李江波,纪委书记翁大伟,工会主席黄志斌,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劳骥民,省造价站副站长季挺、杨晓帆及办公室、工会相关人员一同参加调研。
202025/02
关于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 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zjzj.net 2025-02-11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浙建站市〔2025〕1号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建人教〔2024〕14号)和《关于加强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建站市〔2024〕2号)要求,做好更新迭代造价行业知识工作,加强建设造价“三支队伍”,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决定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1.网络教育;2.面授培训;3.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4.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定额编制、教材编写、培训授课;6.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及省、市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协会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四、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数字化管理,造价工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4号)中的学时认定标准,登录“浙江标准造价-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zjzj.net)-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进行学时申报,经学时审核,形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为更快速便捷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已与“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对接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数据。 五、注意事项 结合浙江省造价行业发展趋势和现行计价依据要求,浙江省已开通网络教育,2025年度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新增课程见附件,造价工程师可通过“浙江省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zjzj.net)-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登录学习,该系统数据已自动对接“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中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数据,造价工程师无需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六、咨询电话 市场监管室:0571-89892104、88050375 省造价协会:0571-88058079 技术支持: 0571-86950235 附件:2025年度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新增课程列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5年2月10日
122024/11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25版)》编制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25版)》编制工作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1日
092024/10
-- www.zjzj.net 2024-10-08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科技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杭州市房管局,杭州市园文局,绍兴市名城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科技支撑,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推进,统筹优化创新资源和科技力量,推进科技研发、成果应用、产业培育协同发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坚持惠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加大惠民实用技术高质量供给,推动宜居先进技术的产业化与普适化。坚持人才引领,加快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建设人才梯队,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营造高品质人才生态,推动人才集聚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三)总体目标。到2027年,培育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打造一批高能级科创平台,集聚一支高水平、多类型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形成一批科技创新硬核成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到2035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技术与其他领域前沿技术深度融合,人才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高效运行,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二、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四)推进功能品质提升科技创新。开展以“好房子”为核心的涵盖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研究。开展以高品质住宅为重点的既有建筑安全、健康、品质提升等更新技术研究,重点加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燃气设施设备更新和家装“厨卫换新”等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加强现代宜居农房设计施工建造技术和综合防灾技术体系研究,推动浙派民居建设。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营造技术和特色风貌研究,持续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完善城乡风貌管控机制。开展老旧小区、旧工业区等片区更新技术研究。(五)推进安全韧性城市科技创新。开展燃气管线、供排水管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实时监测、动态预警与反馈处置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综合技术研究,研发地下空间微扰动建造和变形主动控制技术。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老旧住宅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应用。开展韧性城市理论研究,加强防台风、内涝治理、抗震、消防等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科技创新。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高品质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围护系统、高性能机电设备应用。加强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与测评,强化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低碳增效、城乡生态空间增汇减碳、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新型技术研究。(七)推进智能建造科技创新。推动智能建造提质扩面。坚持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以数字化设计、智能装备与建筑机器人、数字生态与智慧工地为重点,推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建筑行业的应用和迭代升级。坚持“成本为先、实用为要”,推广智能施工升降机、钢筋捆轧机、钢筋弯箍机、抹灰机器人等一批技术成熟、利用率高、产出效能大的产品,引导企业自主设备更新。探索搭建建筑业全产业链大数据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治理科技创新。开展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智慧城市建设治理理论研究。加强数字住建相关技术研发,强化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城市建设治理的融合应用。加快智慧道路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以“城市大脑”为依托,加强住房、小区、社区、城区智慧运维技术及产品研发。构建涵盖规划、建设、治理的城市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九)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开展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资源普查、分级保护、风险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研发适用于历史建筑、农村老屋保护修缮的特种工艺、特型装备、特殊材料,建立健全消防、抗震、节能等技术标准规范,构建我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技术体系。鼓励运用倾斜摄影、点云、三维扫描等数字化采集技术,以及VR、AR等可视化展示技术和产品,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十)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聚焦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工程应用核心技术等,定期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统筹科技创新主攻方向和类别。建立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布局、技术储备的行业科技项目储备库。支持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等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实施重大项目“揭榜挂帅”,开展科技创新攻关。(十一)规范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立项、验收机制,建立常态化科研需求征集制度,及时部署需求迫切的科技攻关任务。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平台,实施科研项目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科研项目质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研问题。(十二)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和成果转化全链条的主导力量。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重大科技战略决策机制,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能力。构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机制。(十三)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上下游企业,聚焦重大项目牵引,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跨学科、跨产业、跨领域的创新资源互动、流转、聚集,促进产学研用融通创新。建立完善创新要素流动体制机制,消除联合创新壁垒。(十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平台运行保障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在功能品质提升、安全韧性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智能建造、智慧城市建设治理、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领域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十五)打造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评选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及青年科技人才。建立高水平专家智库,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育应用型创新人才队伍。深入实施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行动,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十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的绩效评价工作。(十七)健全科技成果推广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开展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目录征集,完善科技成果库。搭建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应用,疏通科技推广应用的卡点瓶颈。(十八)发挥标准引领创新作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强化前瞻性、战略性技术标准布局。推动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定由技术指标向性能指标转变。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动态修订机制,加快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向工程建设标准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编制涉及专利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十九)推动新技术工程应用。按照国家关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的有关要求,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工程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带动重大科技创新技术落地赋能。五、组织保障(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强化协同、上下联动,充分调动行业科技力量,引导行业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积极申报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和科技计划项目。(二十一)强化政策支持。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健全科技创新研究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成果推广机制。强化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开展情况作为各项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二十二)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弘扬创新精神、科学家精神,积极宣传科技创新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发挥科技委、行业协(学)会作用,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建设,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科技创新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
092024/09
9月6日,长三角区域标准《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编制启动会在杭州顺利召开,三省一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标准编制组专家参会。会议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设计处四级调研员葛鑫钬主持,对三省一市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也对兄弟省市长期以来对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 会议首先由标准编制单位对标准编制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编制背景、各省市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标准编制进度及计划做了详细的汇报。参会的三省一市建设主管部门及专家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标准中模具模台、构件制作、质量验收、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下一步将在各省市预制混凝土构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发挥长三角智慧,做好标准后续编制工作,形成能用、适用、好用的长三角区域工程建设标准。 长三角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是三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重大战略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通过编制《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技术标准》规范长三角区域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制作的质量管理,统一标准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提升长三角区域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管理,提高老百姓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的认可度。依托三省一市的统一标准,打破行业壁垒,为长三角的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112024/07
浙建站市〔2024〕4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事中事后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行为,决定开展202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我站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及个人进行检查: 1.上年度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个人; 2.在执业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企业及个人; 3.被投诉或被通报的企业及个人; 4.采用恶意低价承揽业务的企业; 5.近三年未被抽检的企业; 6.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三)抽查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出具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采用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实施。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采取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检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情况、核对人员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等方式对企业现有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期内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浙江标准造价网”- 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zjzj.net)检查,也可通过查看原件的方式检查。 三、检查程序 1.请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自觉完善本单位“企业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表”(见附件1,要求EXCEL格式),以备检查。 2.请所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24年7月31日前自觉完善注册及继续教育资料,以备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浙江标准造价网”- 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zjzj.net)-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完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3.省级被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于2024年7月31日前登录“浙江标准造价网”(网址:https://www.zjzj.net)-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咨询企业-成果报送系统-成果检查-台账上传入口,上传“企业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表”。如企业上报明细与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统计报表严重不符,则纳入重点核查。 4.省造价管理总站按“双随机”要求对项目进行抽取并告知被检查企业(具体另行通知),企业接通知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标准表》(见附件3)对被抽查项目开展自评打分,然后将被抽查项目自评结果、企业承诺函(见附件4)、企业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资料档案清单(见附件5)和被抽查项目资料档案邮寄至省造价管理总站。无特殊情况被抽查项目不允许更改替换,无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检查,自动认定不合格。 四、检查结论及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浙建站计〔2023〕1号](见附件6)要求检查。 检查结果将在“浙江标准造价网”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列入浙江省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系统不良行为。 五、其他事项 省级采用组织专家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集中评审方式进行检查。各市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造价咨询成果检查,检查名单、时间及检查方式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明确,检查完成将结果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 省造价管理总站咨询电话:0571-88050375 附件:1.企业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表 2.省级被检查企业名单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标准表 4.企业承诺函 5.企业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资料档案清单 6.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4年7月5日
212024/0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助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5月16日至17日,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三支队伍”建设推进会暨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工作会议在湖州市召开。全省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等相关负责人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围绕《关于全面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建人教〔2024〕14号)文件精神,研究了《关于加强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如何进一步推动造价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加强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实力的关键所在。全省各地市将按“五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努力实施管理干部政治能力、年轻干部锻炼成长、行业人才培养、企业家能力提升和高层次专家培养等行动,全面提升标准造价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会议还通报了2023年度造价咨询企业统计情况、安排了第五届工程造价(数字)技能竞赛有关事项,并对《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及其相关附件等文件的修订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还就如何规避风险、有效处理投诉以及引导造价咨询企业合理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会议强调,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突出工作亮点,谋划更多体现工程造价特色的工作举措;三是要紧扣目标任务,加快将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措施落地;四是要落实主体责任,扛起责任担当,加强上下联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182024/04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相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部分定额的调整和补充印发给你们。动态调整和补充的定额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4年4月3日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及动态调整补充》(七)
292024/03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会议报道]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减少工程结算价款争议,在全省创建41个“红色调解驿站”,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其中在“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诸暨市建立共享法庭服务站,3月14日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丁光飞、副院长王强、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汤国建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实践运用情况到诸暨财政局开展了座谈交流。 调研组首先赴235国道工程项目部调研,235国道项目是杭州至诸暨公路萧山河上至诸暨安华段改建工程,总项目投资66.93亿元,主线全长约54公里(其中诸暨段长52.95公里),同步建设诸暨互通连接线长6.37公里,是诸暨历史上单体投资最大的交通基础建设项目。项目党总支书记徐少南等负责人介绍了项目推进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双方就工程造价领域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践运用能为项目实施提供重要保障,总结提炼矛盾调解模式、机制、方法十分必要,是在实践中将工程造价领域与“枫桥经验”模式相结合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拓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下一步,需要加大力度将工程造价领域的实践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研究相结合,共同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咨询、调解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创新发展。 随后,调研组来到市财政局调研,杨列伟副局长、基层财政管理科寿徐凯副科长介绍了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资金决算履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以及“红色调解”驿站建设和取得成效的基本情况。同时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预决算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诸暨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有效整合法院、建设、财政等部门力量,依托省专家库资源,切实加强诉源治理,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到工程建设领域实践方面做出更多实践探索,为持续擦亮“金名片”作出应有贡献。
042024/02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暨建设科学技术奖颁奖大会召开-- www.zjzj.net 2024-02-02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会议报道] 2月1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暨建设科学技术奖颁奖大会在杭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的“浙江要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我省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近年来的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目标任务。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作工作总结,厅科技委办公室作年度工作报告,杭州市建委、温州市建设局、绍兴市建设局、2023年度省建设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及科技创新优秀企业代表先后作交流发言,会议还举行了2023年度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颁奖典礼。 姚昭晖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建设领域在科技创新能力、标准规范体系、科技推广应用、创新平台建设、智库人才队伍和科技奖励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强调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并对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在研究建设领域核心技术上再下功夫。要明确建设领域科研创新主攻方向、标准研究方向和关键技术难题,通过技术攻关助推城市更新、韧性城市建设、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智能建造、智慧城市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重要领域的发展提升。 二是要坚持数字赋能,在推进行业数字化上再下功夫。要强化建设领域数字化顶层设计,进一步发挥数字化在保障安全、协同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赋能作用。 三是要坚持系统谋划,在探索城乡建设新机制上再下功夫。要深刻理解城市建设从增量时代走向存量时代底层逻辑的深刻变化,加快探索以项目谋划为核心的城市建设统筹机制,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门职能作用,争取工作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标准引领,在健全标准体系上再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强化宏观引导,提升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质效。 五是要坚持固本强基,在加强人才培养上再下功夫。要注重强化科研引领,注重强化技术管理体系,注重强化培养载体,推动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评选机制,加快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技术带头人及青年科技人才。 会议要求认真抓好本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为大力推进我省建设科技工作谋新篇开新局。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二要找准发展定位抓落实;三要健全创新体系抓落实;四要加大人才集聚抓落实;五要强化保障措施抓落实。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处室负责人,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发起单位负责人、2023年度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代表、厅科技委委员以及行业有关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会代表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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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3590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号:【大 中 小】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属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3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号3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电力交通公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浙江省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央企业驻杭分支企业)从事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勘察、燃气工程、白蚁防治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的人员(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高新(滨江)区、富阳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等辖区企业和单位的专技人员,应在属地中评委申报评审,须选择辖区中评委评审计划。二、申报平台2023年度我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进行申报。三、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基本条件和量化评分标准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和《关于做好杭州市2023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号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量化评分标准详见“省平台”中评委会评审计划。四、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申报材料,应按“省平台”显示的内容要求,如实完整逐项申报,佐证材料真实、齐全和有效;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各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推送至申报单位所辖区、县(市)主管部门受理点,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申报单位负责。市直单位及建德市、临安区受理点接收申报材料后,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通过系统上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各区、县(市)受理点及评委会办公室咨询电话和纸质材料受理点地址详见附件5。五、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前,将对申报人评审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在“省平台”和杭州建设网进行公示。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可以进入专家评审,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同步在“省平台”和杭州建设网进行公示。六、评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180元。资格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省平台”进行缴费,缴费完毕后“省平台”生成电子发票。不缴费不予评审。七、申报要求(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按照《评价条件》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分规定。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1年以来合计取得54学分即可申报,继续教育学分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https://learning.hzrs.hangzhou.gov.cn/)登记的学分为准。(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四)完善业绩档案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应先在省平台上完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为促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请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将业绩档案维护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每年登录并及时维护有关信息。(五)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六)加大在临安区、建德市等区、县(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对临安区、建德市的申报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工作年限满10周年但未满15周年的计2分,工作年限满15周年但未满20周年的计4分,满21周年以上的计5分;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15周年的计2分,满15周年但未满20周年的计4分,满21周年以上的计5分。桐庐县、淳安县中评委可参照执行。根据对山区26县相关文件的要求,淳安县中评委对申报人员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七)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其他业绩中,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详见附件7。(八)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2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2〕号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纳入评审标准。(九)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0-8分调整为0-5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8)。(二)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发明专利中的发明人为5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明人为2分每项;软件著作权中的发明人为2分每项;3.取消高低档赋分方式,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8)。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150分降为140分,故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105分调整至100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详见附件9。(十)严肃违规行为处理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处理。(十一)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由市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公布。发文公布后申报人员在“省平台”点击“电子证书下载”图标,下载本人的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将按报送程序经盖章确认后统一退回到各区、县(市)受理点,由申报单位统一申领,并将1份《评审表》入申报人员个人档案。(十二)申报原则。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中评委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八、其他工作要求1.各申报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及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各项附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申报内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不制造、变造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辖区企业申报人员,应选择申报单位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受理点申报;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应选择市直单位受理点申报。2.各企业要做好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强审核管理,对非本企业(单位)工作业绩的申报要核验原件查证,并要求申报人员向申报企业(单位)纸质报备留存,遏制制假、造假歪风,倡导诚实守信,并及时做好评审结果个人纸质材料的入档工作。3.各区、县(市)住建部门要合理组织辖区企业的申报管理,做好指导培训工作,熟悉掌握评审政策,加强审核监督;要加大对制造、变造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协同、纵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要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doc2.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doc3.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doc4.时间安排.doc5.评委会办公室咨询电话和纸质材料受理点地址.doc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范本).doc7.工程复杂程度一览表.doc8. 2023年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调整前后对比表.doc9.自评分申报表.doc杭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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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3-05-08 17:34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4398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浙建〔2019〕6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相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二、申报要求(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科研成果转化、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2019—2022年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并每年度满足90学时要求)。个别年度学时未达标的申报人员,可在个人系统申报前通过各市建委(建设局)指定的网络教育平台完成补充学习,获得相应学时。(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九条规定。(五)加大对山区26县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名单见附件4)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山区26县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六)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凡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竣工时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三、申报程序和形式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1、2。四、其他要求(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二)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三)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1.转评高工后再申报的;2.通过标志性业绩申报的;3.所申报的正高工专业与本人高工专业未完全一致的;4.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四)省外证书要求。参加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省外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需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应高评委确认后才能申报。(五)严肃违规行为处理。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或经人为造假)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对其涉及职称评审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280元。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 2023年5月25日至6月2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6日;市级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王海挺,联系电话:0571-89985221。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4.山区26县名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5月4日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申报人员注册、填写、上传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规范。否则,后果自负。网上申报具体程序如下:一、完善个人信息和业绩档案库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后,分别点击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我的业绩档案”菜单,完成有关内容填写和资料上传,经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个人用户操作手册》)。1.“我的业绩档案”保存后需经用人单位审查通过后才可在申报时提取。2.若本单位初次使用本平台,需先由单位人事负责人注册用人单位账号,登录并通过本平台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绑定单位名称后,本单位申报人员才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现工作单位名称”信息。二、职称申报申报人员进入“用户中心首页/高级职称评审”,选择“2023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查看所有要求后,点击最下方的“马上申报”,进入职称评审申报页面:1.上传证件照。系统自动采集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请确认并点击“下一步”,进入个人承诺页面。如默认照片拍摄时间较早、容貌变化较大的,请根据提示要求重新上传白底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且小于1M,大于215×300(宽×高)像素,照片宽高比大于等于0.65且小于等于0.8。2.签署个人承诺。申报人员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扫描页面上的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字迹要求清晰,签署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页面。3.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填报各项申报信息,其中“本人述职”内容为专业工作业绩情况(限1000字以内),并根据用人单位所属关系选择相应的“受理评审委员会”。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相关业绩”页面。(1)若选择“正常申报”、或“技能人才申报”、或“机关调出申报”,需在相应选择项打钩,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2)若选择“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需填写标志性业绩具体内容,并上传佐证材料;(3)转评申报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选择相应高级职称,并上传佐证材料。4.选择相关业绩。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要求,从个人业绩档案库中提取任现职后取得的相应业绩材料。工程业绩材料要求突出专业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集体项目须提供本人系主要贡献者依据。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相关附件”页面。5.上传相关附件(扫描件)。根据评审工作计划要求,上传以下附件:(1)省外社保缴纳证明(适用于近3年内〈2020年6月-2023年5月〉有省外社保缴纳记录人员);(2)事业单位非在编、离岗创业人员需提供单位说明。所有附件确认上传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确认提交”页面。6.确认申报信息。预览所有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由所在单位审核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7.费用缴纳。申报人员根据12333短信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费用缴纳。附件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用人单位自行注册账号,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需按照统一分配的账号,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用人单位操作手册》)1.登录系统。注册并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系统会显示需要审核的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申请。注:如首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系统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会收到12333短信提示。2.业绩档案审核。点击“业绩档案审核/具体姓名”,查看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详情并审核。注:申报人员的业绩档案未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前,无法进行职称申报。3.申报资格审核。点击“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具体姓名”,查看该申报人员详细申报信息,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点击“不通过”并说明理由;资料提供不完整或有误的,点击“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点击“通过”按钮,并填写审核通过意见。4.资格公示并报送。确定所有申报人员审查通过后,导出公示表,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认无意见后,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二、地市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地市各级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工作。(一)申报人员所在地主管部门登录申报系统,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1.点击“收费设定”,对系统默认的“收费”选项调整为“不收费”(审核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点击“待审查”,对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点击“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完整、有误的人员,点击“退回修改”并说明需完善的内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点击“审查通过”并签署审查意见。3.所有申报人员审查通过后,点击“审核推荐”,提交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查。(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上述操作步骤进行审核推荐,并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如是市级单位,此步骤则直接提交至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是县级单位,则提交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查)。(三)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应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人事档案关系未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三、省级单位(集团公司)网上审核操作办法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后,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需设置中级受理点,并关联至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提交至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四、审查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本着对申报人员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认真及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相关业绩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2.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职,对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如信用核查、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事业编制人员评聘结合等必备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要求或模糊不清的电子材料应退回要求重新填报。附件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市、省直单位需报送材料1.评审委托书1份(企事业单位由归口主管部门统一送审,无归口主管部门的非公经济组织由人事代理机构开具评审委托书,无评审委托书一律不予受理)。2.《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电子版1份。请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务必与花名册顺序保持完全一致。花名册统一按照正常申报、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后申报、标志性业绩、技能人才申报人员类别依次排序,其中正常申报人员需按评审专业进行排序。3.申报人员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4份),一并放入资料袋中。封面标注姓名、申报专业和所在单位。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各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二、系统填报注意事项1.从事专业栏:指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从事的专业,制作资格证书时要打印在证书上“专业名称”栏内,专业名称详见“评审计划/可评审专业”。2.申报类别:即为申报系统中的申报类型,统一选择“建设工程技术人员”。3.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年限,须填写实足年限。4.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须累计聘任5年(申报当年须在聘)。5.单位考核情况:指任期内考核情况,至少有近4年考核资料,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需以年度为单元列表,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和近4年合并考核;若年度内有工作单位调动的,以本年度最终工作单位为年度考核单位。企业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范本可通过管理平台,从“2023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的相关附件中下载。附件4山区26县名单杭州市:淳安县;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金华市: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台州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泉市。
282023/04
近日,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三个“一号工程”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回答好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浙里安居”、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现代化、建筑业转型发展等“五大命题”,深入实施住建领域“十大行动”。到2027年,全面构建“体系化建设、高效化运行、数字化治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模式,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 一、全省域推进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实施全域未来社区建设行动。建立全域推进模式;补齐社区公共服务短板;完善新建旧改社区公共服务空间供给机制;健全社区可持续运营模式。实施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全域整治提升;推进共富基本单元综合品质样板建设;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 二、全力打造“浙里安居”金名片。实施住房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提升公租房保障质效;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稳妥实施棚户区改造。探索构建房地产新模式行动。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深化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加快提升住房品质;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 三、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实施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系统谋划城市更新;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实施基础设施补短增优行动。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着力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实施城市管理“绣花”行动。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强化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推动“大物业大服务”集成改革。实施科技赋能行动。强化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培育。 五、大力发展建设行业“地瓜经济”。实施建筑业“走出去”行动。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扩大省外重点市场份额;拓展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实施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数字住建”建设;强化立法保障。 省建设厅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加强督促考评,使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232023/03
浙建建发〔2023〕2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13日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 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232023/02
262022/08
关于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08-23 19:38:2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有关安排,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1月12日、13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科目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二、考试大纲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公布。三、考试时间 11月12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 11月13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4个专业)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专业)四、报名条件凡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考条件可从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报考条件”栏目查询。五、报名事宜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平台,按有关要求选择考试地点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报名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为保障资格核查、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人事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人事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六、考试规则(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要求,及时关注当地考试机构官网,获取最新信息,并做好个人防护。七、成绩公布考试成绩预计于2023年1月底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8月23日
122022/05
浙建站市〔2022〕3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数字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2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4号)等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 120 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 120 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 1 个年度不少于 30 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 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 1 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 30 学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自取得合格证明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1.网络教育;2.面授培训;3.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4.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定额编制、教材编写、培训授课;6.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及省、市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协会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已开展网络继续教育(网址:www.zjzjxh.com),造价工程师可根据需要登录学习。 三、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造价工程师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4号)中的学时认定标准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请流程,登录“浙江标准造价信息网” 进入“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网址:https://fuwu.zjzj.net)”,一个身份证号码对应一个帐户管理进行学时查询(其中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网络继续教育学时数据已自动连接),学时申报,经学时审核认定后打印“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自动统计学时,形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 为更快速便捷办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浙江省造价从业人员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直接同步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数据,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各种学习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均需进行学时申报。 咨询电话:市场监管室 0571-88055503;0571-88055530;0571-88050375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2年5月9日
132022/0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迟2022年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推迟原定于2022年4月17日举行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重启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安排。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发布的相关通知,及时掌握最新考试安排。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1日
312022/03
浙建建发〔2022〕3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测算,决定调整相关费用计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组成及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 1.“智慧工地”增加费包括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软件和管理等增加的相关费用。 2.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包括人员进出防护费、防护物资费、相关核酸检测费、宣传教育费、临时隔离设施费、防控人员费以及其他额外增加的内容,不包括疫情防控一、二级响应或被列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后按照当地防疫要求发生的隔离、核酸检测、停工等费用。 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列支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 三、调整概算定额综合费率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202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按本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24日
162022/03
关于我省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142022/02
浙建站招〔2022〕1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以党建为引领,以调解送服务为手段,推动基层“红色调解驿站”的建立,利用专业技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矛盾,促进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为行动指引,去年,全省造价行业开展了“百人百项百亿红色调解专项活动”,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化解矛盾,服务社会行业,调解造价纠纷,解决价款结算争议,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各地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建立。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以市级调解专家为依托,在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等相关单位建立“红色调解驿站”,真正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应有固定调解场所,设有明显标识,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及日常的调解服务工作人员。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2月28日前将推荐创建的基层“红色调解驿站”报送我站,我站于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地“红色调解驿站”名录。 (二)促进各地工程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开展。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调解专家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联系企业,深入工程项目现场,积极组织开展争议调解,做深、做实、做细“三为”专题实践活动。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帮扶机制,定期带领调解专家到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开展调解服务工作,省站将根据需要对各地进行调解送服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托“红色调解驿站”平台,不定期收集工程建设领域标准、造价、招投标、科技推广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工程造价特色讲座,打造成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发展的基层党建示范点。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党建引领。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创建工作,应突出党建引领,注重发挥红色调解党员专家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塑造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良好形象,真正做到红色领航、红色堡垒、红色服务,切实增强红色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正能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调解工作管理,做好调解工作台账,指导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开展调解工作,各市按季向我站上报“红色调解工作数据统计报表”。我站将根据各市及基层红色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表彰一批红色调解专家和红色调解驿站。 (三)积极扩大宣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利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活动影响面,提高社会参与度。 附件: 1、各市基层“红色调解驿站”创建表 2、红色调解工作数据统计报表
232021/11
根据《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自11月22日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杭州正式实施。市建委、市招标造价中心紧扣新范本的实施时间,提前举办示范文本宣贯会,对示范文本重点条文及评标办法修订补充情况进行解读,并详细介绍了电子招投标行政系统及相关标书制作工具的优化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区、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近200人参会。本次宣贯会还同步采用了网络直播、录播等形式。 本次适用杭州市的新范本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需要▽ ▽ ▽0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要,将相关条款精神落地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02引领建设行业发展需要,以机制体制的不断规范完善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评标办法的指挥棒作用,厘清建设单位、评标专家各自的责任权利;03深化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行业乱象需要;04落实招投标管理全市“一盘棋”需要,在汲取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取长补短、统一规则,深化“一盘棋”改革。 对比杭州市示范文本重点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 ▽ 01规范资格业绩条件设置根据省范本使用指南要求,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一个不高于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的业绩。 02增加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环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到场参加陈述答辩,答辩分数计入技术标评分中。 03削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针对评标专家违法干预招投标的情况,本次借鉴了上海等地的做法,压缩了技术标的评分区间,对低于下限分值的专家评分,经集体投票后,可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 04优化评审流程目前施工类项目投标单位经常多达数千家,对投标保证金(目前主要是保函形式)的评审任务量非常重,评标办法将该流程后置,缩小评审范围,为评标提速增效。下一步,市建委、市招标造价中心还将在市场主体、评标专家中继续开展“天秤闪耀党旗红·红色讲师”宣讲活动,主动上门服务,解读政策,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还将继续探索研究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专家非法干预等招投标“乱象”,进一步优化完善评标办法的后评估工作,促进全市招投标行业风清气正、有序发展。
302021/08
转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有关安排,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0月30日、31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科目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二、考试大纲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公布。三、考试时间10月30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10月31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4个专业)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专业)四、报名条件凡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五、报名事宜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平台按所在地区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等相关事项及报名程序、具体要求,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六、考试规则(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 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2. 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3. 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4. 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2. 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3. 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4. 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5. 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6.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规定。七、成绩公布考试成绩预计于2022年1月中旬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12日
122021/07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的通知浙建价协〔2021〕13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的相关内容,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变化,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高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同时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良性竞争,促进我省诚信体系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 本收费指引根据我省市场实际行情制定,包含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工作内容及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各方主体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联系人:钱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651887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5月18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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